(2016)鄂01民初4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4387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127号。法定代表人杜英杰,总经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2.5元,减半收取196.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杰审 判 员 赵千喜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