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民初7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建与王步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王步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4民初7316号原告:张建,个体户。被告:王步峰,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王步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建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丹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