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4民初7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建与王步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王步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4民初7316号原告:张建,个体户。被告:王步峰,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王步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建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丹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