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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怀宁县信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海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信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海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969号原告:怀宁县信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程文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海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马容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怀宁县信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海晟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金才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怀宁县信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宁县信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宁县信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7元,依法减半收取819元,由怀宁县信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金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