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士龙申请执行黄毅、刘平与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根)(2016)鄂0302执583号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孙士龙申请执行黄毅、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平所有的小型汽车(鄂C×××××号)一辆;二、本次查封期限为两年(年月日至年月日)。附:执行裁定书壹份。承办人司之有。电话1338715****.审批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0302执583号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孙士龙申请执行黄毅、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平所有的小型汽车(鄂C×××××号)一辆;二、本次查封期限为两年(年月日至年月日)。附:执行裁定书壹份。承办人司之有。电话1338715****.2016年10月8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