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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汤柏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汤柏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民初2812号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廉鹏、孙蕾、公司行政助理。被告汤柏泉,男,汉族,1978年2月9日生,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市。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柏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连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蕾与被告汤柏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是座落于万晟康城一期16栋503室,住房面积为69.74平方米,该户于2013年7月7日与物业服务中心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被告应该切实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但被告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无故拖欠四个季度物业服务费753.24元。在原告多次催缴的情况下仍拖欠不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诉到贵院,请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753.24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止),违约金753.24元×0.003×365天=824.80元,共计1578.0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汤柏泉答辩,今本人应万晟物业之诉求,来到贵院对被诉拖欠物业费一事做如下答辩:本人于2013年6月末在万晟地产售楼处购置69.74平米楼房一所,置业顾问说在前方广场处有大型喷泉,美不胜收;于是花了比平常每平多一百元的价格买了这所楼,装修时,园区建设同步,发现不建喷泉,改建广场了,我去找物业,物业说找售楼处,售楼处说钱已拨过去了,物业不给建,我们也没办法,当时,急于房屋装修,过了一段时间又去找售楼处,售楼处百般推脱。由此,我作为业主被物业和开发商当皮球踢来踢去,置业顾问说:“我骗了你,你拿刀捅了我吧。”我说:“开发商违约,得付违约金,得赔我损失”,他说:“那我也没办法”,就这样,喷泉也没建,楼也买了,物业费也交了,我作为业主心里极不平衡,但又没办法,只好听之任之。居住期间,物业管理疏忽,松散。不管是不是业主,有没有钥匙都能自由出入楼道,由此,发生多起盗窃事件,引起广大业主不满,我也身受其害,丢失塑料钢化桶一支,摩托车电瓶一部,车内汽油被盗两起,事后找物业理论,物业不予以同情,反而态度强硬、蛮横。后来,发给了密码钥匙,增设了多点监控,公共设施日臻完善,围墙封堵也逐步封闭,由于物业逃避责任,引起业主不满,没有兑现购楼时的承诺——售楼时说全方位监控,全封闭管理,业主安全出行,保安24小时无间断巡逻。据此,我拖欠了物业费,曾多次催缴,但由于之前的开发商的做法,给我造成莫大创伤,加之物业的不负责任,拒交物业费至今,作为业主,我认为没有享受到作为一名业主的安全责任,有秩序化的管理。再者,日常生活中的停水、停电、停气时通知不及时,供水、供暖时常发生跑漏现象,给业主日常起居,生活,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处理不到位,东门一入冬季,垃圾满街、满地,出行无处落脚,空气污染严重、臭气熏天。每逢开春之时,更是不堪入目,蚊蝇飞舞,反应物业,不予理睬,真不知道交物业费做什么用了。再说楼房,住楼时,发现窗口胶没涂,反映到物业,开始时来人给涂,但没有胶了,说以后再来,一直到今天,再也没有来过,屋内墙体有裂缝,来人看一次,也再无后话了。由于多次催缴物业费未果,物业的服务对业主的反映也不闻不问,熟视无睹,为了达到交物业费的目的,变向以蝇头小利催缴物业费,不交物业费的无权获取小块菜园地,不交物业费的先前闲置开荒园地予以没收,由于我没续交物业费,物业不自我提升,改善服务,而是变向催缴,激化业主间的和睦关系,增加业主之间的矛盾,不交出园地的,组织物业人员强行没收,辱骂业主,组织团伙撕扯、强制、要挟之做法缴纳物业费。物业心里装着业主,业主自然支持物业,物业无有监管,无法无天,手段恶劣,行径可恶,怎能得到业主的拥护?我们要多一分责任和担当,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幸福。如上所述,是我对今天作为一名被告做出的答辩义务,敬请法官秉承、公正、公平、公开裁决,我对我的答辩承诺真实、有效。据今日答辩,我提法院如下诉求:1、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物业未兑现承诺,有管理松散,设施不健全之责任。3、取缔变向催缴物业费的做法。4、加强物业监管、提升物业管理能力与素质。5、恳请法院还业主一个温馨、向上的物业。另外接到起诉书后,我们欠费业主曾与物业协商,物业态度强横,不仅要付起诉费,而且要交三年物业费之费用,连同2017年之物业费,由于协商未果,所以来到法院,请法官秉公裁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7月7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告是坐落于万晟康城一期16栋1单元503室的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0.9元/月·平方米。被告住房建筑面积为69.74平方米。原告为被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2014年12月31日前未拖欠,但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被告拖欠一年的物业管理费,金额为753.24元,产生违约金824.80元。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应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协议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付原告拖欠一年的物业管理费753.24元,因此按协议产生违约金824.80元应依法予以合理保护225.97元=753.24元×30%。被告因故未交物业费,不符合协议约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柏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753.24元,违约金225.97元=753.24元×30%,合计979.21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25元;邮寄费1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