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3B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BTECHINC)、深圳市太武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与硕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太武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硕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B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太武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布龙路445号格泰隆工业园C栋2楼。法定代表人:朱剑青,执行(常务)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硕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河背工业区2栋首层。法定代表人:潘小燕,董事长。原审被告:3B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BTECHINC),注册地美国印第安纳州格兰杰亚当斯路10204号(10204ADAMSRD,GRANGER),营业地印地安纳州米沙沃卡葡萄路3430号(3430GRAPERD,MISHAWAKA)。代表人:朱剑青(JIANQINGZHU),负责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91民初433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应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被告3B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美国,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集中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