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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3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3B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BTECHINC)、深圳市太武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与硕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太武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硕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B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太武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布龙路445号格泰隆工业园C栋2楼。法定代表人:朱剑青,执行(常务)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硕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河背工业区2栋首层。法定代表人:潘小燕,董事长。原审被告:3B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BTECHINC),注册地美国印第安纳州格兰杰亚当斯路10204号(10204ADAMSRD,GRANGER),营业地印地安纳州米沙沃卡葡萄路3430号(3430GRAPERD,MISHAWAKA)。代表人:朱剑青(JIANQINGZHU),负责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91民初433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应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被告3B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美国,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集中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