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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013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甲。本院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