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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2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正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正爱,常开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515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8-5,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振兴大厦A幢2楼。法定代表人郑鸿阳,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杰,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陈正爱,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常开先,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行审29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正爱、常开先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被执行人陈正爱、常开先应缴纳社会抚养费89546.6元,申请执行费1243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正爱、常开先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大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