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奥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山东奥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956号原告: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郭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新,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奥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李士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奥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诉,应属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