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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长春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桑立媛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桑立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桑立媛申请执行人长春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桑立媛的其他案由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3654号民事(裁判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桑立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桑立媛偿还其他案由款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冻结开户行账号为冻结账户内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