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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行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余郑与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余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行初192号原告:王余郑,男,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山镇。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政府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包江苏,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余郑诉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王余郑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余郑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余郑撤回对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余郑负担。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