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8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蔡小平与杨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平,杨彩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8247号原告:蔡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微(系原告之妻),住瑞安市。被告:杨彩平。原告蔡小平与被告杨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杨彩平支付原告货款11276元。事实与理由:2001年至2002年间,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鞋。2003年9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1276元,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嗣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告蔡小平诉称的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小平货款11276元,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被告杨彩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文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