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谢正英与付进秋、王建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正英,付进秋,王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502号申请人谢正英,女,生于1971年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付进秋,男,生于1976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王建梅,女,生于1981年8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02民初22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谢正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进秋、王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付进秋、王建梅应向申请人谢正英偿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付进秋、王建梅无银行存款,其房产由其它法院正在处理之中,届时可参与分配,本院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付进秋、王建梅的其它财产,申请人谢正英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602民初2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谢正英如发现被执行人付进秋、王建梅有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魏光平审判员 龙 岗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红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