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宁安市友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安市友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4民初1053号原告宁安市友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组织机构代码57865830-0。法定代表人张万奎,男,董事长。被告张秀荣,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安市友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安市友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张秀荣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友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宁安市友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即469元由原告宁安市友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艳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