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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克增、周井俊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克增,周井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财保64号申请人宋克增,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清区。被申请人周井俊,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开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周井俊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周井俊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将本案申请人担保人宋克增、宋一鸣共有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同时通知本院。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宗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