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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催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义银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义银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4民催36号申请人张义银,男,汉族,1971年7月1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人张义银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0400051/22766187号华夏银行深圳分行华强北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市朗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1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7月26日,收款人:深圳市电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义银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张义银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