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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2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爱芬与周徐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芬,周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109号申请执行人:徐爱芬,女,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周徐丽,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徐爱芬与被执行人周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甬象商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徐丽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徐爱芬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徐丽支付执行款252806.5元及利息,执行费3692.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徐丽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周徐丽尚应支付执行款252806.5元及利息,执行费3692.1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徐丽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爱芬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1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