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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红刚与吕亚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刚,吕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13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刚,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吕亚军,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24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红刚与吕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亚军应付给申请人劳务费74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吕亚军目前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12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