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邱荣珍与姚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荣珍,姚水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599号原告:邱荣珍,女,1934年8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李曙敏,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系邱荣珍儿子。被告:姚水根,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荣珍诉被告姚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 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韦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