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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邱荣珍与姚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荣珍,姚水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599号原告:邱荣珍,女,1934年8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李曙敏,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系邱荣珍儿子。被告:姚水根,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荣珍诉被告姚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 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韦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