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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东强与林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强,林安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民初1255号原告:黄东强,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夏楠、林三耿,均为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安宁,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强诉被告林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黄东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东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