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段绍钦申请执行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绍钦,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段绍钦,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8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曾和平,该公司总经理。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段绍钦申请执行(2015)绵民终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