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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1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李春荣、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李春荣,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1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魏安义。被执行人李春荣。被执行人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吴王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7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人民币319782.4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696.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春荣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庭院深深花苑柳青庭9幢2单元6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高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