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执3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亓荣亮,刘海艳,刘海林,郭翠琴,曹胜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亓荣亮,刘海艳,刘海林,郭翠琴,曹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3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金鹰大厦A栋17楼1701室。法定代表人:叶磊,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玉伟,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系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亓荣亮,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县。被执行人刘海艳,女,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县。被执行人刘海林,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县。被执行人郭翠琴,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县。被执行人曹胜军,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县。本院在执行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亓荣亮,刘海艳,刘海林,郭翠琴,曹胜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