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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18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平与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李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854-1号原告李平。被告李爱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李爱英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李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李平撤诉后,原诉讼保全措施应依法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平撤诉。二、解除对被告李爱英在钟祥市利民米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以其夫候之忠名义存放于该公司)1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李平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开户行:钟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集信用社;户名:钟学勤;账号:81020000185863915)10000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70元,由原告李平负担。审判员 阳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宣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