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6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市康德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康德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民初6266号原告:珠海市康德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路132号5栋001室。法定代表人:周德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群,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金峰北路东侧科技创新海岸服务中心4号楼B段一层B08。法定代表人:陈基伟。原告珠海市康德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其他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珠海市康德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3月至2015年11月以及2016年4月份的租金876996元及滞纳金(按每月3%计算,暂计至2016年7月为153629元,计至实际付清上述租金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6日,原、被告订立《租赁合同》,原告出租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服务中心4号楼XXXX(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给被告开办酒店,双方对租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作相应约定。之后,双方还订立了相应补充协议、还款协议等。截至2016年6月30日,被告欠付原告租金876996元,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16日,原、被告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涉案房产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被告于合同签订后向原告交纳保证金50万元;月租金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为63069元,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为83358元,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为95862元,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为112162元,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为131245元,每月10日前支付下月租金;被告必须按期向原告交纳租金,如拖欠租金每日按实欠租金的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经原告催收后仍拒不交纳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涉案房产,被告支付的租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其装修及经营投资等损失均不予补偿。此外,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双方还分别于2012年6月4日、2015年3月18日订立补充协议。被告承租涉案房产用于经营酒店,因经营困难,拖欠2015年3月至11月份的租金,双方于2015年12月31日订立《还款协议书》,约定: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2015年3月至11月份的租金787734元,考虑到被告的投资及资金困难,被告承诺在2016年3月31日前分3期还清,并对所欠数额按每月3%交纳滞纳金给甲方,其中2015年3月至5月的租金250074元以及滞纳金23632元(787734元×3%)于2016年1月31日前偿还,2015年6月至8月的租金250074元以及滞纳金16130元(537660元×3%)于2016年2月28日前偿还,2015年9月至11月的租金287586元以及滞纳金8628元(287586元×3%)于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被告承诺自2016年1月起每月15日前按时交清当月租金等费用。此外,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还款协议订立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且拖欠2016年4月份的部分租金89262元。原告依据《租赁合同》和《还款协议书》,主张滞纳金计算方式如下:其中,拖欠2015年3月至11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于2016年1月为23632元(787734元×3%),于2016年2月为16130元(537600元×3%),于2016年3月为8628元(287586元×3%),自2016年4月起至付清2015年3月至11月份租金之日,以787734元为基数,按每月3%计算;2016年4月份租金89262元的滞纳金按每月3%计至付清之日;以上分段合并计算。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和《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被告逾期支付2015年3月至11月份及2016年4月份的租金合计876996元,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滞纳金实质系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还款协议书》对2016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应支付的2015年3月至11月份租金的滞纳金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综合考虑了被告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给付能力,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2016年3月31日之后的2015年3月至11月份租金以及2016年4月份租金的滞纳金,《租赁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每日按欠付租金的千分之一计算,原告主张按月3%计算,上述标准均过分高于因被告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酌情确定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定被告应支付的滞纳金如下:其中,2015年3月至11月份租金787734元的滞纳金至2016年3月31日为48390元,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016年4月份的租金89262元的滞纳金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康德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3月至11月份及2016年4月份的租金876996元;二、被告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康德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其中,2015年3月至11月份租金787734元的滞纳金至2016年3月31日为48390元,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016年4月份的租金89262元的滞纳金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原告珠海市康德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珠海星座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从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少如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