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坛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支公司、郑鑫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坛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支公司,郑鑫祥,郑鑫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867号原告王坛增,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罗江开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13号糖酒大厦附楼三、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7690215-9。主要负责人李文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君智、郑俊佳,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鑫祥,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郑鑫祯,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王坛增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支公司、郑鑫祥、郑鑫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坛增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坛增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集体及第三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坛增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王坛增负担。审判员 王少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詹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