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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财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汉君贸易有限公司,冯泽兴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冯泽兴,王明丹,重庆汉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75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代表人:许宏图,行长。被申请人:冯泽兴,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王明丹,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重庆汉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湖滨东路83号丽源岛6幢2-2,组织机构代码56349367-0。法定代表人:冯泽兴,经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冯泽兴、王明丹、重庆汉君贸易有限公司价值1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冯泽兴、王明丹、重庆汉君贸易有限公司价值17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