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恒富与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王恒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2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王玉先,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阳,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二平,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恒富。上诉人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恒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04元,减半收取3602元,由上诉人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张 熠代理审判员 刘路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