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守翠与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翠,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289号申请人张守翠。被执行人于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2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波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展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