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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6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佛强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佛强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296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天津佛强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天津开发区西区中。法定代表人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佛强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津佛强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佛强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汪惠君人民陪审员  邓隆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领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