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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6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储勇、刘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勇,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61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杜宏杰。被执行人:储勇。被执行人:刘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4月9日裁定对被执行人储勇、刘丽的房地权字岳私房字第××号房屋、房地权字岳私房字第××号房屋、皖H×××××号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现因被执行人储勇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储勇、刘丽的房地权字岳私房字第××号房屋、房地权字岳私房字第××号房屋、皖H×××××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葛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储诚建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