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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民终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终1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水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文义,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瑜龙,山西祝融万权(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州煤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盖州煤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巨安公司之间分别订立《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地面生产集中控制系统销售合同》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地面生产集中控制系统技术协议》,合同生效后,巨安公司作为出卖人向作为买受人的盖州煤业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地面生产集中控制系统”。诉讼中,上诉人盖州煤业公司称案涉设备未安装调试完毕,亦未实现技术协议约定的基本功能,并提供了相关证据。那么,被上诉人巨安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是谁构成违约?是单方违约还是双方违约?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王继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支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