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恢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蒋鸣月与马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鸣月,马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恢166-1号申请执行人蒋鸣月,女,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季,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关于蒋鸣月与马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蒋鸣月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世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