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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恢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蒋鸣月与马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鸣月,马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恢166-1号申请执行人蒋鸣月,女,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季,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关于蒋鸣月与马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蒋鸣月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世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