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21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袁树根与王兵、梁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树根,王兵,梁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民初342号原告:袁树根。被告:王兵。被告:梁小梅(系被告王兵之妻)。原告袁树根与被告王兵、梁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袁树根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树根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树根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袁树根负担。审 判 长 林 辉审 判 员 刘雪婷代理审判员 陈桂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