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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21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袁树根与王兵、梁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树根,王兵,梁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民初342号原告:袁树根。被告:王兵。被告:梁小梅(系被告王兵之妻)。原告袁树根与被告王兵、梁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袁树根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树根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树根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袁树根负担。审 判 长  林 辉审 判 员  刘雪婷代理审判员  陈桂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