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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4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4民初536号原告刘某,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长吉乡贵碑村坪寨一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4198206081840。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裁判前,原告刘某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名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