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4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4民初536号原告刘某,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长吉乡贵碑村坪寨一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4198206081840。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裁判前,原告刘某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名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