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钟林弟与罗德章、方桂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林弟,罗德章,方桂军,富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1676号原告钟林弟,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德章,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桂军,男,197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富黎明,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林弟与被告罗德章、方桂军、富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林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00元,由原告钟林弟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