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5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杨瑞与青岛澳优尚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青岛澳优尚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5814号原告:杨瑞,居民。被告:青岛澳优尚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29号1号楼1单元501户。法定代表人:王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顺,被告单位职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与被告青岛澳优尚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澳优尚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瑞撤回对被告青岛澳优尚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连云港市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姜 莉审 判 员 张 莹人民陪审员 刘世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