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子孝与周双前、邓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孝,邓有进,周双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2民初1176号原告:王子孝,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贵,汉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邓有进,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罐头嘴镇新建村*组。被告:周双前,男。原告王子孝与被告邓有进、周双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子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有进、周双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子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邓有进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的利息;周双前对邓有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7日,邓有进因经营缺乏资金,通过周双前介绍,向王子孝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每月支付利息1300元。此后,邓有进、周双前没有偿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利息。被告邓有进、周双前未予答辩。本案经审理认定事故如下:2015年4月27日,邓有进因经营需要资金,通过周双前介绍,向王子孝借款50000元,约定邓有进每月向王子孝支付利息1300元,借款期限为1年。周双前在邓有进出具的欠条上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字。此后,邓有进仅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王子孝多次找周双前和邓有进催讨借款未果。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贷关系、担保关系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邓有进向王子孝出具欠条,王子孝向邓有进交付借款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子孝按约交付借款后,邓有进应按约还本付息。因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故王子孝可以要求邓有进偿还借款本金。双方约定50000元每月的利息为1300元,则月利率为2.6%,超过了法律的规定年利率24%,对于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邓有进应支付尚欠王子孝的利息数额为10000元(50000元×24%÷12个月×10个月)。周双前自愿为邓有进向王子孝借款提供担保,应当认定其提供的担保真实、合法、有效。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性质,周双前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王子孝要求周双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邓有进、周双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有进偿还原告王子孝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1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被告周双前对被告邓有进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双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邓有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3元,减半收取736.5元,由被告邓有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雪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胜男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