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于贵穴诉湖南银兴加固有限公司黄日健黄晓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贵穴,湖南银兴加固有限公司,黄日健,黄晓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贵穴,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湖南银兴加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坚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日健,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黄晓帆,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12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8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