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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6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王显利,但晓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但晓春,王显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13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567103894XW。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傅小望,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天云霞,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但晓春,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显利,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被告但晓春、王显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雪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