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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磨卫运与梁丽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磨卫运,梁丽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602号申请执行人:磨卫运,男,1969年10月7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被执行人:梁丽莎,女,1972年7月21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6)桂0122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丽莎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丽莎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武鸣区标营社区标营新区纬一路1号恒泰丽园2号楼乙单元301号房【武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