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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仁义与赵长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仁义,赵长寿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3民初2402号原告:赵仁义,男,汉族,1964年9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库车县。被告赵长寿,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库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蓉,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仁义诉被告赵长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赵仁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仁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原告赵仁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秀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牟艳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