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5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须进与张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须进,张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5732号原告:刘须进。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静。委托诉讼代理人:佴凤奎,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须进与被告张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刘须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须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须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欣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