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7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罗光明与深圳市刚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光明,深圳市刚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281号申请执行人罗光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刚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刚。关于申请执行人罗光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刚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金等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7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7869.51元,并承担执行费168.0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上述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粤03民特540号。同年9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民特5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刚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款专户转账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18037.55元。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7869.51元后,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院认为,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768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8.04元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76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绍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