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民终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毕节大梨树煤矿与范学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节大梨树煤矿,范学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年月日拟稿单位民一庭拟稿人王云2016年10月8日审稿人年月日文件标题附件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民终1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毕节大梨树煤矿,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八寨镇木樨村。法定代表人刘兴成,系该矿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翁羽,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学亮,1980年9月2日出生,男,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上诉人毕节大梨树煤矿因与被上诉人范学亮确认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节大梨树煤矿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毕节大梨树煤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毕节大梨树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毕节大梨树煤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莺审判员 王云审判员 殷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