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梁进红、祝朝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进红,祝朝辉,梁进红,祝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128号申请执行人梁进红,男,1974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祝朝辉,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梁进红与被执行人祝朝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进红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朝辉支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32元、执行申请费3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祝朝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梁进红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祝朝辉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祝朝辉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1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