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6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李之书与陈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之书,陈应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772号原告:李之书,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应华,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之书与被告陈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之书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星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