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刑初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6刑初00245号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94年2月1日,住岷县。2016年4月19日因本案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诉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淑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4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212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239公里400米处时,将横穿道路的行人包某某1碰撞后碾扎,致包某某1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弃车逃逸,当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鉴定:包某某1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包某某1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包某某1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包某某1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0元,被害人包某某1亲属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死亡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谅解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证人包某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弃车逃逸,后到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系自首;并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党振兴代理审判员 宋友良人民陪审员 包耀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龚树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