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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林金申请执行吴国超、安县茅香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金,吴国超,安县茅香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陈林金,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吴国超,男,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警钟街。被执行人:安县茅香电站,住所地:安县高川乡茅香村4组。负责人:吴国超,站长。本院在执行陈林金申请执行吴国超、安县茅香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拍卖物等待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龙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