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林金申请执行吴国超、安县茅香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金,吴国超,安县茅香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陈林金,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吴国超,男,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警钟街。被执行人:安县茅香电站,住所地:安县高川乡茅香村4组。负责人:吴国超,站长。本院在执行陈林金申请执行吴国超、安县茅香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拍卖物等待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龙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