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蔡廷国、刘万英与蔡庆永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廷国,刘万英,蔡庆永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744号原告:蔡廷国,男,193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刘万英,女,193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蔡庆永,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廷国、刘万英与被告蔡庆永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廷国、刘万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廷国、刘万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廷国、刘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廷国、刘万英负担。审判员 余孝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庆标 微信公众号“”